婚前购房,婚后共还。离婚时,房产登记在首付者名下,需协商划分,不成由决定。未还房贷属于登记方个人债务。共还款和财产增值需补偿另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共同还款。如果离婚,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应由双方协商划分,协商不成则由判决。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则属于该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款的款项和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该登记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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