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即虽然是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若是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依然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伤的标准予以赔偿。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2、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
3、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前提;
4、合同内容要全面第五,合同内容要合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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