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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