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 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 不能清偿债务 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三、未经中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以上就是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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