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过后,担保人责任消失。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期可在诉讼期间中断。
法律分析
担保期限已经过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然消失。在双方贷款合同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之前签订的款项规定的保证期间,将钱款借出的债权人没有对借款人即债务人向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在这里作为保证人就可以不必付保证的责任,若果一旦债权人已经向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之前保证期是可以在这一段诉讼期内中断的。
拓展延伸
担保人未履行义务,银行将采取法律措施
当担保人未履行其义务时,银行作为担保的受益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其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施法律措施:首先,银行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银行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弥补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此外,银行还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如解除合同、追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等。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责任消失。借款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期可在诉讼期间中断。银行作为受益人可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包括起诉、强制执行和解除合同等。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措施,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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