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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前对方撤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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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1、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2)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

(3)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

同意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按撤诉处理,是指虽然申诉人没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庭视为撤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即可按撤诉处理:

(1)申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申诉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一、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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