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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