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异地违章处理需要准备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交通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一、异地交通违章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处理规定”)相关条例,其中第4条明确指出:
对交通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也就是说,在外地发生的现场违章处罚应到当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在外地发生的非现场处罚可由当地交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由原籍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更为具体的处理办法在“处理规定”第29条中有所涉及,主要内容为: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号牌核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核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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