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区工作不到位,可以向所属事处投诉,如果事处护短,还可以向区和区民政局投诉。
法律依据:《城市事处组织条例》 第四条 第(二)项 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现行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因此,城市事处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指导调解民间纠纷的法定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九条 第二款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处理”,因为事处是城市基层的派出机关,负有指导人民调解的职责,所以城市事处可以代基层处理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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