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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网络侵权如何处理,网络侵权主体的分类

来源:年旅网

网络侵权处理及主体分类

《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类型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如侵犯著作权可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侵犯名誉权可向机关报案。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主要的网络侵权主体。网络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例如肖像权被他人发布或作品被抄袭等,可向警方报案,追究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网络侵权如何处理

1、网络上受到侵权如何处理,要依据侵权的类型而定,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如果侵犯人的名誉权的,可以向机关报案。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网络侵权主体的分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

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

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时候就不构成侵权。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

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

网络侵权行为是非常普遍的,比较常见的就是个人的肖像权在网络上面被其他人发布,然后作品被其人抄袭等等,这个时候可以向报警处理,依据对方实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结语

网络侵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以向机关报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面对网络侵权时,我们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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