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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被威胁签的能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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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方受另一方威胁、胁迫不得已采取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又什么补救措施。我国对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记生效制度,因此,尽管一方属于受胁迫采取协议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发现而予以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有效,即双方离婚有效,但就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申请再审。而向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者变更子女抚养权,受胁迫方只需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胁迫的情况存在即可,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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