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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当遵循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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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遵循下列义务: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以及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等。

一、债务清偿时间是多久

债务清偿的时间由双方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归还,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三、个人借钱要约定借款用途么

个人借钱要约定借款的用途,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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