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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法定代表人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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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节选)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案例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个人名义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郁某单位行贿案案例要旨: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贿意志以及不当利益归属方面。行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其公司形成对外行贿的单位意志,其行贿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归属具有团体性,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具体的行贿行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审理: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来源:《刑事司法指南》2011年第2集(总第46集)2.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财产做出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符宁单位行贿案案例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个人决定单位事项,其在处理单位财产过程中做出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该行贿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是基于公司财产所取得的应当属于公司的利益,因此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行为。审理: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来源:《刑事司法指南》2011年第3期(总第47期)3.以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构成行贿罪——南通集成水产品有限公司单位行贿、顾成兵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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