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探讨了强奸罪的构成和认定方法。强奸罪针对女性,是她们享有正当性行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奸淫的目的。认定强奸罪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传统观点认为只有男性才能构成强奸罪,但女性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被视为强奸罪的实行犯、间接正犯或帮助犯。对于幼女的强奸行为,不论男女,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分析
一、强奸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女性享有正当性行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即女性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何种性行为为正当的权利。犯罪对象为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强奸罪如何认定
(一)罪与非罪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二)既遂与未遂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内强奸的定性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四)强奸罪的对象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传统观点上认为,只有男性才能成立强奸罪。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其实有些情况下女性也是可以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的,不过在具体的身份上,女性只能成立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帮助犯或者教唆犯,而不能成立强奸罪的实行犯。而就目前的规定来看,若是对幼女实施强奸行为的,也是成立本罪,不过在处罚的时候会从重。
结语
强奸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客体是女性享有正当性行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女性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女性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奸淫的目的。在认定强奸罪时,要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同时,要明确强奸罪的对象仅限定女性,男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对于幼女的强奸行为,无论是否射精,都应认定为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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