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抽逃出资包括哪些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二、抽逃出资怎么认定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析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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