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退耕还林未公布过结束时间。《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没有明文规定,且“退耕还林”已经作为我国的一个重大国策落实。
退耕还林是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世界上投资最大、性最强、涉及面最广、农民参与程度最高的重大生态工程,更是一项惠及25个省(区、市)和生产建设兵团的3200万农户、1.24亿农民的重大民生工程。
2014年,我国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到2020年将退耕还林还草近8000万亩,补偿形式也从第一轮退耕的种苗、生活费和粮食补助改为每亩补偿1600元、5年分3次发放。
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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