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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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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决定权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

一、公职人员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吗?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1、定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称为房地产中介合同、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又称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旨在实现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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