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创建美丽家园,营造安全、畅通、有序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停放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的,并对驾驶人记3分。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离现场。
二、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停车秩序管理,不得妨碍正常通行。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收费停车站(点)。违者,由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xx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禁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违者,处300元罚款。
四、严禁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违者,由机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
五、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20xx元罚款,暂扣六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飙车)。违者,处20xx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依法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12分、6分、3分。
八、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汽车类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非汽车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九、严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200元罚款,对驾驶员记2分。
十、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违者,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罚。严禁在机动车上安(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遮阳伞等设备。违者,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并从严处罚。
十一、严禁后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上路非法营运。一经查获,机关将一律予以查扣,从严打击处理。
十二、机关呼吁广大市民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因乘坐行为自身存在过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和指挥,驾驶车辆应当有序行驶、停放,共同构建良好交通秩序。对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者,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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