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解散的程序如下:
1、清算组应在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成立。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将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在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范围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清算;
5、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无需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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