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量刑调节比例,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
14—16岁犯罪,减30—60%;
16—18岁犯罪,减10—50%;
未遂犯,减50%;
从犯,减20—50%或以上;
自首,减40%以下或40%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减20%;
重大立功,减20—50%;
坦白,减20%以下;
当庭认罪,减10%以下;
退赃退赔,减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
累犯,增10—40%;
有劣迹,增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增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20%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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