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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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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平等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流转的基础。自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接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多是等价有偿的,应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某些情况下的无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个原则是,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村土地有农业用途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三个原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四个原则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生产能力,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若受让方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将不能承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个原则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即可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一条:收回的抛荒地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的抛荒地,由原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收回的抛荒地,经流转所得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村集体流转抛荒地因流转所得的收益,归承包农户。村集体无法流转的抛荒地,应及时上报县、乡(镇、街道)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土地、农业、林业等部门技术人员,对抛荒地的地质、地理位置等进行评估、论证、策划,引入项目,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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