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可以当庭变更诉求,根据最高的解释,如果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不可分割,仲裁庭会合并审理;如果是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会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外,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意见应记录,无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决定。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可以当庭变更诉求,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仲裁庭会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会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的修改流程是什么?
劳动仲裁程序的修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修改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修改理由和相关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核申请,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将受理修改申请。接下来,劳动仲裁委员会将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其提供意见和证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和辩论。劳动仲裁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和听证,并就修改申请进行、公正的裁决。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发布修改决定书,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修改决定书提出上诉。劳动仲裁程序的修改流程确保了公正、合法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的修改流程确保了公正、合法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根据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的关系,会合并审理或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裁决的形成方式。劳动仲裁程序的修改流程包括申请、审核、通知、陈述辩论、调查听证、裁决、发布决定书等环节。这一程序确保了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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