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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有期限吗

来源:年旅网

一、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有期限吗

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应当自该征地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

(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征地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及职责

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包括征地文件的公开和履行征地程序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两部分。一是文件公开。主动公开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制度文件,包括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征地审批、程序、补偿、安置等相关规定。特别是目前各地普遍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二是履行征地程序过程中的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地批准后,批准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用途等征地审批信息。征地批后实施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审批和补偿安置以及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具体情况、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便于被征地农民知情和接受。

征地信息通过公告、网站、征地信息查询平台(待推行)、报刊、广播、电视、村民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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