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价作为合同价是固定的,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能更改。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原因包括招标控制价降低、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监理不作为、市场价格波动等。
法律分析
一、中标价是否为合同价?
1. 合同价作为中标价是固定的,不能随意更改。这意味着中标人的价格在中标后将成为授予合同的基础,并以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国家法律法规改变导致双方协商更改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否则中标价将作为合同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原因有哪些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原因有:
1、招标时人为降低招标控制价。如项目暂定价低于市场价计入招标控制价,结算时按签证价调整,导致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
2、工程定位模糊或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期间工程变更,为施工单位增加造价创造条件;
3、目前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施工单位为了中标,多采用不平衡报价,中标后,为了利润的最大化,施工单位千方百计变更施工内容,达到提高结算价的目的;
4、一些现场监理的素质不高,在造价控制方面不作为,甚至被有经验的施工单位蒙蔽或直接与施工单位联手弄虚作假;
5、近几年建设市场人工价格飞涨,材料价格波动大,本着风险互担的原则,结算价超合同价现象也难以避免。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合同价作为中标价是固定的,除非特殊情况,中标价将作为合同价。然而,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原因可能包括招标时人为降低招标控制价、工程定位模糊或图纸设计不够深入等。此外,建设市场竞争激烈、监理素质不高以及人工价格和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也可能导致结算价超出合同价。因此,在工程项目中,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价与结算价的一致性,以维护公平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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