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建房,需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
申请人持村委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到本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交村委会初审;
然后经乡镇审核同意后,由国土所报县国土局审核,国土局审核符合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审批。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先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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