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案情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二次开庭,不仅仅是劳动仲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在第一次开庭后,发现案件有不明确的地方,都要进行二次、甚至是多次开庭。如果第一次开庭后,当事人又提出了新的证据或者仲裁委对案情的某一个方面有疑问, 需要双方再次确认就要第二次开庭,以便更清楚的了解事实,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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