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主要包括:
1、部分案件存在“问题借贷”嫌疑;
2、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诉讼标的增大;
3、纠纷起因多样化;
4、借贷手续大多不完善;
5、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审理周期长。
一、欠债被起诉不出庭会怎样判决
欠债被起诉不出庭会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传票经过合法送达,被告拒不出庭应诉的,会根据情况缺席审理、判决,不出庭,就失去了诉讼权力,承担履行判决的义务。根据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要求承担诉讼费用的缺席判决,或者是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诉讼的,应通过请求书取得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如果不符合法定要件,必须予以撤销。
二、欠条纠纷管辖权是哪个
欠条纠纷管辖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出借人所在地、借款人所在地均有管辖权。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欠条纠纷即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的人民管辖,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事后也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民间借贷作为一个双务合同,在借款人还款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既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因此,出借人所在地也有管辖权。
三、民间借贷纠纷举证需要什么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需要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2、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等;
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4、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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