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和伤残鉴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确定的时间不同。
(1)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
(2)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2、目的不同。
(1)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
(2)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两者之间的相同点: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3、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4、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综上所述,两者既有不同点,又相辅相成。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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