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有下列法定条件之一,调解无效的,判决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有下列法定条件之一,判决准予离婚:
(一)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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