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以占有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本罪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非特定的支、弹药、爆炸物;客观方面只要实施盗窃、抢夺非特定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无论手段和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全国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本罪的条款已被吸收,该决定已废止。适用本罪时要注意,对特定人员和对象,即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爆炸物进行盗窃和抢夺的,视同“情节严重”量刑,即从十年以上起刑。也有人认为应单列“盗窃、抢夺特定人员罪”,因构成要件相同,仅量刑加重,故从略并为本罪。在当代的社会,都是属于非常危险的一种物品,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不能够随意的接触的,如果有危险物质进行盗窃的这种行为,将会构成相应的犯罪,也必须严厉处罚,也就是按照盗窃危险物质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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