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不到3000的,是不构成诈骗罪的,但如果有从严惩处情形的,机关是可以⽴案进⾏侦查。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y⼀万元以上、三万元y⼗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最⾼⼈民备案。
二.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属于诈骗
集团⾸要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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