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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伪造简历用人单位已经发现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年旅网

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合意”行为,而该“合意”在劳动关系中的突出表现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对各自的另一方能够符合本方所需的条件和要求,这些条件和要求必须是客观的,一旦有一方虚构自身条件,必然会给另一方产生误导,这样,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就不能体现其自愿的本意。所以以欺诈的手段蒙骗用人单位,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在具体的处理上,用人单位不应当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劳动合同的“成立”。在确认双方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处理。
劳动者凭借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录用条件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隐瞒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罗某存在学历造假以及编造工作经历的行为,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张与罗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认可。
诚实守信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招聘和求职应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不能以“骗”的方式蒙混过关,否则必将适得其反。对于劳动者而言,求职应聘过程中,应当保证简历信息真实,就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招聘要求中着重强调的信息尤其值得注意,要纠正先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人职,事后再弥补的侥幸心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待遇、岗位要求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当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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