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补偿交涉,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标准、程序和时限予以处理。同时,被征收人还有权对拆迁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决定的,可以要求重新评估或者提出补偿交涉。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应当在拆迁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征收人发放拆迁补偿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土地征收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被征收人有权对土地征收的程序、标准、时限、方式、补偿费用等提出质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补偿费用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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