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规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和传播邪教宣传资料,符合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超过250册;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以上(张);
4、标志物250件以上;
5、光盘、U100多储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超过100种;
6、横幅和条幅超过50条(个)。
(十二)利用通信信息网络宣传邪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和传播宣传邪教的电子图片和文章超过200篇(文章),电子书籍、出版物音视频超过50册(个),或电子文档超过500万字符,电子音视频超过250分钟;
2、编发信息,拨打1000条以上电话;
3、使用在线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聊天室,或者使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共计1000人以上的通信群、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传邪教;
4、邪教信息实际上被点击和浏览超过5000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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