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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年旅网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需考虑是否有明确约定或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文案例中,认定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并未告知妻子,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妻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律师解释,除非有明确约定或证据证明借款为个人借款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期间一方借款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法律分析

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以做生意为由在外向朋友借钱10万元,这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该笔借款妻子并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黄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春节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为此,妻子赵某曾当面向黄某提出离婚。为了避开妻子赵某的纠缠,黄某离家来到县城某家电商城务工。期间,黄某与一名离婚女子陆某相识,黄某对陆某慌称其已离婚现在单身,陆某信以为真。不久,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2月,黄某向陆某流露出想做电动车生意但没有资金的意思,陆某亦觉得做电动车有发展前途可挣钱,表示可以借钱给黄某经营电动车生意。经双方协商黄某向陆某借款10万元作为经营电动车生意的本金。半年后有朋友告诉陆某,黄某有家有老婆并欠了很多人的钱已经“跑路”。陆某遂找到黄某的妻子赵某要求还钱。但赵某却拿出的调解书,说她在1个月前已经和黄某在调解离婚,黄某在外面的借款她是一点都不知道,黄某也从来没有拿回家里来用。陆某遂将黄某和赵某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以该笔借款是在黄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要求赵某对黄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律师接受赵某委托,代理案件后认为虽然黄某向陆某借款时,黄某和赵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是陆某在借款时黄某自称单身,陆某也认为黄某是单身,陆某借款给黄某个人使用意思表达清楚。且经查明的证据证明,黄某在本地并未做什么生意,无证据证明妻子赵某知晓该笔借款或该笔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最终只判决被告黄某负责偿还借款,驳回了原告陆某要求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律师释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

结语

根据以上案例,本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认定丈夫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并未告知妻子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在借款时有明确约定或有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在此案中,驳回了原告要求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判决仅由丈夫负责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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