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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谁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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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指的是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这样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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