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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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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予立案的情形;最高人民《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可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具体的四个条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第二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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