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整栋房屋的大部分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小部分在红线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考虑房屋的实用性及社会安全性等因素,将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一并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契合社会生活事实,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精神。
【案情简介】原告杨某部分房屋在某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拆迁范围内,但未能如期拆迁。后启动道路建设项目,其部分房屋在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故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杨某整栋房屋。杨某不服,在复议决定维持征收决定后诉至,以“征收决定与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冲突”以及“未提供合理安置补偿方案”为主要诉由,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认为】因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道路建设项目属于新启动项目,征收决定与房屋拆迁许可证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因原告部分房屋在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道路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
【案例索引】株洲市天元区人民(2012)株天法行初字第28号,株洲市中级人民(2013)株中法行终字第14号,见《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彭德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载《人民司法·案例》。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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