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机关立案后、向人民移送审查起诉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但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是没有撤销的权利的,机关根据侦查结果,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才能撤销案件。行为人与受害人和解,达成和解协议,是可以考虑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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