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满10年,应该退休。第二条:工人退休后,每月按一定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二、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3)复印件一张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
1、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特殊工种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3、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症的专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本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注:如参保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单位盖章或只需要居委会盖章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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