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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支付地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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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
规定
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由票据交付地人民管辖公示催告案件,便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也便于支付人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进展而履行相应的义务。
支付地认定
实践指导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与执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叮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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