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者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及相关规定的情形。具体来说,原告本身缺乏诉讼权利和行为能力。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则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果他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他人,则受到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信息不祥,人民不能通知被告。
4、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他说不出赔偿多少。
5、不属于人民主管的范围。例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6、没有管辖权或者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医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管辖,或者经济案件的标的金额应当由上级管辖。
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告知当事人在申诉处理后拒绝的,人民允许撤销的裁定除外。如果原告或被告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
8、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如果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判决不允许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10.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2、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者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人民不应依法审理的案件。一审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经二审审查,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
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在审理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不保护原告请求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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