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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健康证查乙肝违法吗

来源:年旅网

法律分析: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行业工作。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三、从业人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带病参予生产经营活动。病俞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四、从业人员发现有患传染病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五、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干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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