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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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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标准,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工程合同又有违约金又有利息可以吗

可以的,因为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如果说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后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明显对守约的承包方不公。当然,对于承包人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况下,发包方如果认为其违约金过高而要求调低,对此,应另当别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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