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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依据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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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诉讼)。

3、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民事诉讼)。

4、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行政诉讼)。

5、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予受理(行政诉讼)。以上司法解释仍然没有明确未经医疗鉴定可否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为此,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规定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作为向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鉴定结论常被作为审查起诉是否经过行政处理阶段,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据。有的甚至规定只有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事故纠纷才受理。

病员及其家属本来就对卫生行政机关组织的鉴定机构多有不信任,经常发生逾期未作出鉴定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明显不公的现象,促使患方去寻求其他解决途径。从严格意义上说,最高人民研究室的复函不属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该复函内容正确,根据我国《立法法》第

(九)项关于诉讼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所指的法律应当作狭释,即行规不得做出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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