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是:
1.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同意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的。
劳动合同非期限届满终止可以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种类。非期限届满终止除因解除而终止外尚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决定解散的诸种情形。解除情形具体适用解除补偿制度,对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
上述解除以外的导致劳动合同非期限届满而终止的诸种情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为绝大多数情况,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仅为一种,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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