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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户口迁移可以网上办理吗?

来源:年旅网

跨省迁移需亲自办理,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证明,再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和《户口登记条例》,迁入地可不换领新身份证,退役军人、华侨、留学生等可凭特定理迁入登记。出境定居需交回身份证。

法律分析

跨省迁移不能在网上办理;需要由当事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进行处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的(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就业入户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等)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三条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结语

跨省迁移需亲自前往户口所在地办理,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迁、购房入户、就业入户等证件。先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迁移证明,再到接收地村(居)委出具接收证明。随后,前往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准迁证,再到户籍科办理落户手续。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迁移时可不换领身份证,但迁出本市需换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办理注销手续时需交回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者可继续使用或申请新证。出境定居需交回身份证。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迁入需在到达迁入地后三日内(城市)或十日内(农村)办理迁入登记,无迁移证件者可凭相关证件申报迁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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