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步:用“法人手机号/财务负责人手机号”验证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
第三步:输入【权限有效期止】时间,选择【课征主体登记类型】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标志】为否的这条信息打勾,点击【确定】。选择相应的功能权限,在功能权限前面打勾,保存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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