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押与羁押的区别是什么
1、拘押与羁押的区别如下:
(1)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
(2)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和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逮捕与羁押的期限是什么
1、羁押期限是对待侦_、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_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批准延长一个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报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人民审_起诉阶段被告人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_的,补充侦_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4、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法定办案期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对其羁押的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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