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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的依据

来源:年旅网

这篇文章介绍了劳动争议中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和基本原则。文章指出,在劳动争议中需要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责任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责任归属不明确,用工单位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文章还介绍了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和强制原则,以及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和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法律分析

一、关于劳动争议中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

如果在劳动争议中需要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责任,那么在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明确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责任,如果确实存在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责任归属不明确,用工单位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

1、处理机制:

(1)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和办案。

(2)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于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

(3)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的联系较多,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

2、基本原则: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出现劳动争议时,要认定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动争议的产生如果用工单位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如果确认不属于用工单位问题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进行咨询。

结语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要根据不同的立法原则形成不同的组织和办案。遵循自愿原则的国家形成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而遵循强制原则的国家则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依法处理,坚持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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